捷成视角丨“番外”商标缺显理由驳回复审成功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商标申请人番外公司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番外”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被以“商标缺乏显著性,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为由驳回,番外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委托我司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
捷成视角
本案“番外”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同时是其关联主体的简称,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早已投入使用,在“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知晓该商标源自于申请人。而且,“番外”的“番”读音是“PAN”,整体的含义并不是指对正文做补充的番外(读音FANWAI),使用在本案指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为此,在该案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媒体报道、申请人其他关联商标信息等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番外”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同时是其关联主体的简称,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早已投入使用,在“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知晓该商标源自于申请人。而且,“番外”的“番”读音是“PAN”,整体的含义并不是指对正文做补充的番外(读音FANWAI),使用在本案指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为此,在该案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媒体报道、申请人其他关联商标信息等证据。
结语
商标的生命就在于使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可以合法正当使用该商标,不至于要“换名”,也就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品牌记忆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
并且,对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如商标缺乏显著性、误认条款等,并不是“一锤定音”的,个案处理,故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时,可以对商标名称的含义、指定商品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有助于克服驳回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