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代理丨“虎头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成功
基本案情
DL公司为旗下服装品牌设计了老虎品牌图标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自2018年起以此老虎品牌图标申请注册商标,而被异议商标于2020年3月在第40类申请注册。自然人S恶意抄袭募集DL公司老虎品牌图标,也进行了虎头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商标注册,并以被异议商标侵害其在先著作权等理由对DL公司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自然人S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DL公司不服,遂委托我司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捷成视角
首先,我们了解到DL公司的老虎品牌图标作品于2019年1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4月)。
随后,我们分析了自然人S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发现其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证据仅为其于2020年1月登记的虎头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5年6月),以及填写日期为2020年之后的手写收据、店铺图片等。而异议决定书中直接认定上述证据证明自然人S于2015年6月创作完成虎头作品且持续使用,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自然人S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决定不予注册。
我们认为上述异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著作权的登记是自愿登记,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完全由登记人自行填写,随意性强。在DL公司作品登记时间早于自然人S作品登记时间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来确定在先著作权归属。其二,自然人S提交的显示时间在2020年之后的手写收据、店铺图片也完全不能证明其在先公开发表了作品。自然人S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
我们整理了DL公司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并在互联网上找到2019年公开发布的、体现了DL公司老虎品牌图标作品的新闻报道,能充分证明DL公司在先独创并公开发表、持续宣传使用老虎品牌图标,享有在先著作权。自然人S的异议申请无在先权利基础,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我司代理DL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案件结果
(裁定书截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结语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广大商标申请人从中可以获得四点启示:
1、当自己的商标遭遇他人的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应当积极答辩。积极答辩不仅可以发现并指出对方当事人事实证据中的漏洞,更是向审查员充分展示自己享有的在先权利。否则,在你不答辩的情况下,审查员是无从知晓到底认证才是真正的在先权利人,而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单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然是有利于其自身的,因此而导致商标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是非常可惜的;
2、商标是图形设计的,建议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时间在先的作品登记证书有利于证明我们享有在先的著作权;
3、同时,著作权不同于商标,商标是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来直接判断是否享有在先商标权。但著作权由于是自愿登记,除了登记日期外如创作完成日期等均为登记人自行填写,并不一定客观真实。这时往往需要通过公开发表的证据来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比如作品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在报纸杂志上发布等;
4、最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不管申请理由或答辩理由写得多么洋洋洒洒,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在平时的经营中要注意保留在先的使用或宣传证据,以在可能遇到的商标权纠纷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