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代理“方舟医生”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Published On: 2024-11-19Tags: ,

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F公司申请注册的“方舟医生”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方舟、方舟大酒店NOAHS ARK HOTEL”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为了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F公司委托我司申请驳回复审。

捷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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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

第一,我司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来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即各自指定使用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服务目的、内容等方面上关联较低。申请商标是指定使用在“医疗救治”目的的“医院”等服务上,而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权利人所持有,其所提供的“桑拿浴,按摩”等服务为“休闲放松”之目的。所以,双方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我司代理F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司代理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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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截图

结语

随着公众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与需求,每年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持续增长,而因构成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要素有限,故难免会有不少商标被认为构成近似等各种理由而驳回。此时若想争取商标注册成功,就得选择唯一的驳回复审救济方式。商标近似判断个人主观性强,所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才获得注册的商标不在少数。因此,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深入分析。可谓,技能学术各有专长,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省心省力,对症下药,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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